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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愿碳盘查及碳披露分享【碳阻迹原创】

  • Date: 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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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披露,顾名思义,披露碳排放及碳管理表现。2010年1月2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关于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披露准则指引》,作为一项解释性指引,指导上市公司在涉及气候变化的问题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这是世界上经济系统内的首个气候风险披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公布气候风险对企业运营产生的重要影响。英国CDP组织从2002年开始代表组织发起投资者致函全球多家大型企业,邀请他们参加碳信息披露调查。全球共2000多家公司通过CDP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和机遇。企业回应CDP调查所披露的信息和数据,为投资者提供了至关重要的参考信息,成为投资决策参考依据之一。

中国证监会发布文件表示从 2017 年的年报开始,重点排放领域的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当中必须披露去年一年的排放情况。证监会表示以后有可能对所有的上市公司都有一种在排放方面的强制性披露要求,逐步向发达国家看齐。陕西省发改委于2018年2月发布关于开展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分阶段要求不同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控排措施及减排绩效等信息),这是国内首个省份开始要求企业披露碳排放信息。随后,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有序开展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内的企业、上市公司、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按年度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温室气体排放信息,鼓励其他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自愿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年度排放数据、采取的减排增汇行动措施、取得的减排成效,以及低碳技术运用、碳资产开发、参与碳排放交易等信息)。

笔者接触碳披露主要通过英国的碳披露项目(CDP),马上又到2018年CDP问卷填报周期,笔者基于个人CDP项目经验,就碳披露项目两大核心问题,碳盘查与气候变化管理内容做些分享。

1. 碳盘查介绍

碳盘查,也指温室气体盘查,根据ISO14064-1标准的界定,是指针对企业所有可能产生温室气体的来源,进行排放源清查与数据归集,以了解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源及量化所归集之数据资讯。笔者接触的CDP项目均属于自愿碳披露范畴,进行年度碳盘查多使用ISO14064-1标准,此文提到的内容均基于此标准。

2. 盘查流程及产出

ISO14064碳盘查的流程简化总结如下图:


碳披露项目中,碳盘查按照边界定义、基准年设定、排放源识别、排放数据收集及量化的流程,产出温室气体排放清册及年度排放报告,后续实施组织内部核查,或邀请外部核查机构核查。

3. 疑问点

笔者在碳披露项目(包括培训之后首次做盘查,甚至培训过后连续多年做碳盘查企业)中发现盘查过程核心的问题包括基本名词理解、边界定义、排放源识别和数据管理、以及核算方法选择五大问题。

名词理解

笔者接触的企业碳盘查的最大障碍来自排放源识别,归根溯底,问题来自对温室气体及排放的定义模糊,继而无法明确哪些设施(过程)为排放源。


温室气体指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ISO14064-1中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温室气体排放是在特定的时段内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总量(以质量单位计算);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或过程即指温室气体排放源。

所以怎样识别排放源?把企业边界内生产或生活主要过程或设施走一遍,无论是物理或是化学过程,最终能排放上述温室气体其中一类或多类即为ISO14064标准的排放源。

边界定义

因为笔者接触的自愿披露企业已被指定披露边界,怎样定义边界不存在疑问;但是鉴于个别企业存在厂区租赁然而能耗合并处理的情况,在排放量分配时须注意明确属于自己的“边界”。

排放源识别
ISO14064-1将温室气体排放按范畴1/2/3归类,分别指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组织所消耗的外部电力、热力或蒸汽的生产而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组织的活动引起的,而被其他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所产生的排放(除范畴1与2排放以外)。
经过基础碳盘查培训后,企业一般能清晰识别能源消耗的排放源,但对范畴1的逸散排放以及范畴3应囊括哪些典型排放源存在疑惑。除特殊行业的特定工艺产生的逸散排放外,常见逸散排放源包括固定与移动设施(如中央空调、冷水机或冰水机、实验室设备、公司车辆等)的冷媒逸散、化粪池与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逸散、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逸散排放。范畴3排放源众多且数据收集困难,一般建议企业收集如商务差旅、通勤及委外废弃物处理等企业有一定数据控制权的排放源。

另外,如有排放源排除,企业须说明合理的排除原因。

数据管理

明确了排放源,自愿碳盘查企业基本不存在数据收集障碍,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管理,尤其是首次碳盘查后的盘查清册,以便于后续盘查行为。

核算方法

ISO14064-1标准核算方法中,适用最广的目前仍为排放系数法,即排放量等于温室气体活动数据乘以排放因子。活动数据企业提供,排放系数可按照国内权威部门或者国际排放系数(如IPCC、Defra系数),系数选择时注意版本。

笔者接触的CDP碳披露项目除了碳数据,另一部分是企业气候变化管理(包括治理与战略、风险与机遇应对、减排行为、沟通等);企业普遍的障碍来自对上述气候变化管理问题的理解;笔者了解到企业或多或少已有相关成型的管理内容或负责部门,但是无论是文档材料或者负责人事都非常分散,在与企业对接时,要回答上述问题或需要部门协作或需要整理分散的材料形成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完整描述。怎样形成完整全面有效的管理机制?方向在哪?这里需要强调企业碳管理体系建设与能力培训的必要性,包括人力安排、财政投入、管理层的重视以及连续性的保持。这是个长期累积的过程,也期待国内碳披露有系统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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